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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74节 (第5/8页)
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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