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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张母骨灰安置案一审与孔庆逃脱 (第1/4页)
二00七年一月八日上午九点钟,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张大勇诉徐帅奇骨灰安置纠纷案。 “我母亲十四岁即与我父亲张小泉结婚,婚后生育我和张小勇兄弟俩。我母亲临死前曾当着我们兄弟仨的面留下遗嘱,死后与我父亲张小泉合葬。对这一点,被告徐帅奇在我母亲殡葬期间就与我争执过,多名证人可以证实。故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我母亲的骨灰葬回原处!”张大勇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生前,张母与改嫁后的后夫也就是被告之父徐二牛关系也不好。徐二牛对张母非打即骂,张母实在过不下去了,才到艾宁去讨饭的。直到死前才回到家乡。从这些悲惨的经历可以推测出张母在遗嘱时不可能将自己的遗体遗嘱和徐二牛合葬!”张大勇的代理人阿蛮补充道。 “原告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遗嘱问题。张小泉病故后,张母选择了徐二牛。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母到南方去与夫妻感情有关。张母既然选择了徐二牛,就是与徐二牛有感情的。所谓生不同死愿同xue,在地愿为连理枝。与徐二牛合葬更加符合张母的意愿。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代理律师李庆答辩道。 “应原告方申请,传原告方证人马楼儿、王二狗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执勤法警先将王二狗带进了法庭。 “王二狗,你和原告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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