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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42节 (第8/8页)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人,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人虚构绑架人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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