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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92节 (第2/8页)
成了合意,同意购买赃物。之后,杨祖刚、白实与闫云哲商定到时以现金方式交易,按照电缆市价的一半将电缆出售给闫云哲,但杨祖刚想得些实惠,便私下又与闫云哲商定按照每米电缆价格的百分之十计算回扣,具体以盗窃所得电缆型号及价格为准。 听杨祖刚说这次出货的量比较大,闫云哲手头的现金不足,一个人吃不下,便找到了同行张汗,告知其有人要盗窃电缆厂的电缆出售,问张汗是否要购买,张汗给下游客户打过电话后,表示同意收购电缆。 一周后,杨祖刚告知闫云哲,要其准备现金交易。闫云哲为收购赃物做了准备,并联系张汗,要张汗于当晚前往郊区一处指定地点交易。 交易当日凌晨,杨祖刚、白实伙同事先纠集的其他同案人一起窜到电缆厂的仓库墙外,采用撬开仓库后窗的方式,潜入仓库内,合伙将存放于仓库内的电缆(价值人民币二百余万元)盗出,并利用吊车吊出围墙,放入卡车车厢内盗走。 第852章 通谋与共犯 当时仓库内还有价值更高的电缆,但是因为搬运困难,没能盗走。为此杨祖刚在得手后,还进行了经验总结。 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后,与闫云哲取得联系,并将赃物运至郊外指定地点。闫云哲得到信息后,联系了张汗,张汗携带人民币二十万元赶到交易现场。闫云哲让同案人白实等人帮忙装卸电缆。 现场清点和看货后,闫云哲向杨祖刚一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了部分货款,交易完成后,闫云哲当场加价百分之十五,转手将电缆出售给了张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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