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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6节 (第6/8页)
国,后取得该国国籍。今年年初入境内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中院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志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处驱逐出境。 二、继续追缴耿志轩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发还。 一审宣判后,耿志轩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省高院,于是耿志轩的哥哥耿志凡来到省高院所在地,准备委托本地的律师代理弟弟的案子。 耿志凡是做投资的,在本市也有投资,所以认识的本地商人不少,耿志凡找了几位本市的老朋友,经朋友推荐,这两天耿志凡连续见了四位律师,方轶是他见的第四位律师。 “耿总,虽然一审时您弟弟和辩护律师都是做的无罪辩护,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您弟弟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属于单位犯罪,而且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我觉得这案子还是有机会的。 但是我所说的机会不是无罪的机会,而是做罪轻辩护的机会。”方轶直言道。 “哦?您说的合同诈骗罪和法院判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耿志凡疑惑的看向方轶,在他看来都是诈骗,不过就是名字不一样而已。 “我给您大概解释下,《刑法》上有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您弟弟的案子发生在hk回归前,这个时间点也正好是刑法修订的时间点。所以您弟弟的案子有一个适用新法或旧法的问题。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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