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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9节 (第5/10页)
方和验方视为假药。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随意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 本案被告人是在医学院校学习期间从一位老教授那里获得的该药方,这种获取途径本身就会使他对该药方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内心确认。 此后,被告人在行医过程中,曾将该药方用于临床,未见不良反应,使其对该药方的疗效更加深信不疑。 在被告人给被害人诊治的过程中,被告人也是在用药见效后才加大的剂量,进而导致被害人中毒死亡的。 综观全案,被告人虽然是在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药的,但其主观上并不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且始终坚信该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因此,被告人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应以该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楚光先系诊所医师,具有医师的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属于医务人员。 其次,被告人楚光先作为一名医师,在其合法诊疗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诊疗,严重违反医疗规章,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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