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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33节 (第6/8页)
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或剥夺,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实在理不出头绪。”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 方轶想了想,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抬头看向他:“本案中,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告人佟忠来将其转卖,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 但是换个角度看,田佳凤的自主选择权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情况限制的,且佟忠来对田佳凤的转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我认为对被告人佟忠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合适的,法院大概率也会这么判。 虽然在普通人看来佟忠来不是一个好人,与人口贩子是一丘之貉,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但是鉴于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后,曾表示愿意将田佳凤送回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应田佳凤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具体情节。 我觉得,你可以建议法院,在具体量刑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我觉得这是个点,罪名是不可能改的。 不过……” “不过什么?”杜庸追问道。 “这种案子,如果你真这么做了,有可能会被广大群众骂。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方轶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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