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58节 (第6/7页)
吓被害人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人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当场交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诉人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议,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人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性 取得钱财的当场性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性,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人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人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