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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98节 (第5/9页)
此,宋大春的行为应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宋大春不仅教唆被告人阎少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宋大春不仅构成故意伤害(教唆)罪,同时也构成抢劫(教唆)罪。 您怎么看?”周颖说完,看向方轶,征求他的意见。 “小伍,你怎么看?”方轶突然看向坐在一旁的伍庆辉,而后者正在偷偷看着周颖的背影,心里yy着,被方轶这么一提问,他一脸的懵逼,根本不知道方轶问的是什么。 “啊!我都成,你们定。”伍庆辉很无脑的回了一句。 周颖一脸无奈的瞥了他一眼。方轶一笑,直接忽视了他的存在。 “所以,现在争议的关键点是:被告人宋大春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对吗?”方轶冲着周颖问道。 “对,还有周得明和阎少兴是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名,还是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实宋大春的问题解决了,他们二人的罪名基本上也就定了。”周颖回复道。 “嗯,首先宋大春在本案中属于教唆犯罪,这一点你没有意见吧?”方轶看向周颖。 “嗯,宋大春教唆他表弟犯罪,属于教唆犯。”周颖点头道。 第641章 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对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并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宋大春不仅有教唆被告人阎少兴找人对佘清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将佘清云带回的财物抢走。 宋大春的本意是利用后一个抢劫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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