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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48节 (第3/8页)
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乔读着法律规定。 “你怎么理解这条规定?”方轶微笑着看向云乔。 方轶是刑法学博士不假,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哪方面的法律规定都知道,非法行医不是暴力型犯罪,涉及医疗行业的专业知识,行政方面的制度比较多,虽然他在上学时接触过一些医学方面的案例,但是研究的不深,所以在碰到这类案件时需要参考相关案例、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师父,我认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是衔接的。 《刑法》的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云乔一脸得意的说道。 “我不这么认为,你的观点不完全正确。 你看,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是《执业医师法》毕竟是对执业医师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它侧重的是行政方面的管理,在该法中,关于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比较具体,而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却比较模糊,这是因为对于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所以,这个《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并不是为了衔接《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方轶想了想,解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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