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3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73节 (第8/9页)

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之时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手续全部符合信用社的要求,合法合规。

    虽然有部分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还有部分贷款未用在贷款用途上,但这也仅仅是违反约定,实际上贷款都用在了企业的经营上,不存在挥霍或者私吞等非法占有的情况。后来因为经营问题导致上诉人无力偿还贷款,为了还债才将抵押物卖掉。

    综合全案来看,信用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信用社的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在签署完贷款抵押合同后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目前《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取代)的规定,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信用社无法实现抵押权不应全部归责于上诉人。

    如果上述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随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上诉人余三强在转让抵押物后,实际上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系抵押权未设立导致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上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发表完上诉意见后看向法官。

    “上诉人余三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