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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73节 (第3/9页)
周颖拿过方轶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本刑法,开始翻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也就是民事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从骗的角度来看,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有相似之处。比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骗的手段,在上述两个行为中都可能出现。 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二者却有天地之别:诈骗贷款属于刑事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而通过欺诈方法获取贷款,即使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归还,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是民事纠纷。两者的区别在于借贷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靠说的,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我再看下案卷,重点分析下被告人是否对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了,方律师,高院那边来电话了,余三强的贷款诈骗案在本月的二十号早上九点开庭。”周颖一边收拾案卷,一边道。 第二天下午的时候,方轶正在忙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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