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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7节 (第7/9页)
“嗯,是这个道理。但是我儿子让虎子去找对方朋友要钱,这会不会……”史光勇挠着大秃脑袋道。 “本案中,您儿子史凌捉jianian在床,并以被害人与蒋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要挟,勒索被害人十万元。 尽管史凌将被害人拘禁在酒店的房间内,但史凌并未以此相威胁,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索要赎金,主观上史凌只是想从被害人处勒索十万元了事。 从您刚才说的情况看,‘给钱了事’是对方提出来的,而且发生在史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前。 尽管史凌指使虎子去被害人朋友处取钱,构成勒索既遂,但这钱是被害人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借的,您儿子等人的要挟和勒索对象一直都是被害人本人,而没有以撕票为由向其他人勒索钱财。 因此,我认为史凌的行为不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构成。您明白了吧?”方轶尽量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解释道。 “明白了,那抢劫罪呢?”史光勇问道。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不仅包括威胁,还包括暴力、麻醉等,目的是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以便达到抢劫的目的。 本案中,您儿子之所以能勒索成功,是拿住了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把柄’,进而勒索钱财,不是无缘无故,看到对方有钱上去逼迫对方掏钱,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您琢磨下是不是我说的这个道理?”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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