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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5节 (第6/8页)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吴美凤与被告人赵四喜共同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行为,但被告人吴美凤与赵四喜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龄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数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也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当两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相互支持、帮助的犯罪行为,如果双方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赵四喜对被告人吴美凤谎称有人欠他债务不还,劝吴美凤去把其女带来,逼其还债。 吴美凤误认为赵四喜绑架被害人陈悦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知道赵四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 吴美凤虽然与赵四喜一起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绑架陈悦是为了向其父亲索债,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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