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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60节 (第5/7页)

密窃取被害人数额巨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人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人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人自认,她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因为在x交易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粗暴,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人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人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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