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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47节 (第6/8页)
。此后,冯达年趁被害人不备,当场抢走被害人的钱款。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是因为陷入误解自愿地将财物交给冯达年带走的,冯达年也不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款,所以冯达年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冯达年抢钱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但仔细分析下,你就会发现冯达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他事先精心设置了‘机关’,即对办公室进行了改造,使被害人无法从屋子里面将门打开,从而导致被害人被困在办公室内,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夺回自己的财物的状态。 冯达年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所以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噢啦!我昨天一直琢磨这案子,可总是感觉雾里看花,朦朦胧胧的,这回全明白了。”周颖笑的跟朵花似的。 “其实这就是一层窗户纸,不捅破怎么也想不通,一旦捅破了,一通百通。没什么难的。”方轶微笑道。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次看守所,与冯达年谈了辩护方案。冯达年虽然害怕被判刑,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错,报应迟早会来。 “方律师,我会被判多少年?”冯达年忍不住问出了心中纠结已久的问题。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你抢劫现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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