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2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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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22节 (第6/7页)

进行伤害,虽然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未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连震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时被告人孙大林的伤害行为已经被包括在绑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内,所以没有必要再单独评价,因此,应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

    二、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实施,应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按照上述修正案,孙大林造成被害人重伤,且手段残忍,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死刑,没有任何毛病)

    根据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该规定意味着行为人犯绑架罪时,只有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死被绑架人的,才能适用死刑。而本案不存在前述情况。

    辩护人建议判处孙大林无期徒刑。”方轶道。

    第477章 死刑与无期

    对面的坐在首位的检察员终于认出了方轶,心道:又是这家伙,这家伙太能喷了。多亏了准备充分,否则还真被他唬住了。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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