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53节 (第3/8页)
事案件中,仅凭被害人(债务人)事后否认的陈述,不足以排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可能性。”方轶道。 “方律师,我觉得您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确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认定最终的结果。 那么依您看,在这一类刑事案件中,应该如何判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或者说存在的可能性?”赵律师问道。 当年快退休时,赵律师已经不再研究业务,在二线混了好几年,后来到了京城做律师,他依旧处于吃老本状态,对于近些年刑事领域的理论和司法实务很少关注,更不用提研究了。 而方轶则不同,一直在业务一线,对于很多新的理论、裁判标准和方向一直没断了研究和学习,他不仅会研究新的法学理论,还会研究法官和检察员的思路。 正所谓专业选的好,天天是高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不学习等于逆水行舟,很快就会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条街,不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检察员藐视,就算是当事人也会抱怨投诉。 “赵律师说的对,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说实在的仍旧不是想的太明白。”孙律师很诚恳的说道。 “我总结了一点心得,不一定就对,欢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关于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 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经济基础或者其他关系。 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之债’。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比如欠条、合同之类的文书,但是存在合理怀疑: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