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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1节 (第8/8页)
被告人在最后一次殴打被害人前所实施的虐待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生前也未对此提起告诉,所以不能对被告人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猜测二审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来吧,揭开谜底的时刻到了!”方轶伸出右手冲着王德友做了个请的手势。 第829章 章幸灾乐祸 王德友嘴里叼着香烟,腾出双手开始鼓掌:“不错,要不你能成名,确实有两把刷子。不服不行。” “少废话,二审法院怎么判的?”方轶笑骂道。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德友说道。 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管向宏殴打被害人管艳并致管艳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罪状各不相同,二罪之间并不发生法条竞合关系,一审法院以法条竞合处理原则,认定管向宏犯虐待罪属适用法律不当。 管向宏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原判定性错误,抗诉机关提出的第一项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原审被告人管向宏的伤害行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判对管向宏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抗诉机关提出的第二项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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