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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0节 (第9/9页)
被上诉人顾明国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理由如下: 一、顾明国以同样的写字楼物业先后向法院申请抵押贷款,虽然存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的情况,并且贷款时顾明国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确有不足。 但顾明国用同一物业曾先后三次申请抵押贷款,除被起诉的一笔外,其他二笔有一笔已归还,另一笔属正常贷款,已归还了大半部分贷款本金,这不仅直接说明顾明国贷款后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并非‘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也可间接印证顾明国虽使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贷出款后并无据为己有的目的。 二、工程公司的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已由顾明国变更为案外第三人。而从该案外第三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工程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并明确表示部分资产未进行转让系其主动放弃所致,因为该部分资产与工程公司的业务无关。 三、虽然顾明国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形,但顾明国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交易,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仅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明显证据不足。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顾明国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论处。公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走出省高院后,顾明国伸出手紧紧的握了握方轶的手:“谢谢,方律师。半年多了,我总算是轻松了。我这心里啊,好像卸下了千斤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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