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一百一十五章 回到国内 (第2/4页)
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当时的旧法还是现在的新法),民商事案件起诉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在2002年,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要把被告的户籍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给弄清楚的。 不像现在,一些地方的法院可以连通户籍信息系统,特别是一站式诉讼的口号提出之后,当事人有立案需求的,在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可以合法获得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当然前提是要有其它比较具体的信息,比如知道对方户口落在哪个具体地址,如果不知道真名,知道对方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是多少也可以(这个还需要法院开协助调查函给通讯公司调取这个手机号的主人是不是这个人,这不涉及公民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是可以调取的,但调取通话记录甚至短信内容,非侦查机关,包括法院是没有这个职权的)等等,毕竟如果只知道名字,全国同名同姓的多了去了,甚至一个小区都有同名同姓的,所以大家以后做生意什么的,最好在合同里面列好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这样起诉才更便捷。 回到2002年下半年,具体是11月中旬,因为我对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情记忆深刻。 当我某天一大早提着从泰国带回来的两大袋礼物回到宿舍,发现这帮家伙居然都还没起床,将宿舍门关好后,我将东西放到地上,看了一下贴在门后课表,原本8:45要开始上课的法律英语课那栏,贴了一张红色小贴纸,上面写着黑色小字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